服務範圍

副標題

條款&協議

除非受另一份經聯署的書面合約所限制, 否則標準公證行(亞洲)有限公司一律根據下列規則與條款以執行和提供專業服務:


定義
" SMSL " ( 標準公證行(亞洲)有限公司 ) 乃一所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專業公估公司。

" 委托者 " 指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要求提供服務而其委託同時被SMSL接納者。 如下列條款 2 中所述, SMSL 可為任何單一或聯合委託者提供專業服務。 下述規則與條款的連帶責任同時適用於SMSL的聯合委託。

1      SMSL 為委託者提供檢驗服務。執行包括檢驗,認證,監察,測試,採集樣本,量度,衡量,校準和類似的程序。此外,SMSL 會提供相關的專業建議,顧問諮詢,電腦軟體和其他與服務有關連的各項所需。 SMSL 採取的測試程序和檢驗結果將以公估報告及 / 或證書形式發放與服務委託者。


2.1      SMSL 承單一或聯合委託者提供服務。SMSL收到任何單一或聯合委託者對提供新增或附加的服務要求 / 指引 / 確認時,會發出書面確認以示該指引 / 委託是否被接納。

2.2      當向某個人或單一的公司發出提供服務指引 / 委託確認時,SMSL將視該被確認的個人或單一公司為唯一的委託人。若向多於單一的個人或公司發出提供服務指引 / 委託確認時,SMSL將定性該多於單一的個人或公司為聯合委託者。

2.3      當為聯合委託者提供服務時,SMSL會要求一紙包含各被確認的眾聯合委託者之間對SMSL 收費的負責比律同意書, 以示各聯合委託者成員明白對各自應負擔的收費比律。

2.4      聯合委託者須共同地對下列條款3,4 及 12 項,負上連帶的法律責任


3      SMSL 將按照委託者的特別指示,以相關的業內準則, 貿易常規及其他被SMSL視為技術上可行的方法提供服務。

 

4     委託者須確保委託指示能適時地發放給 SMSL 以使其能有效率地執行被委託的任務。委託者須確保已通知所有裝置, 船舶, 廠房等設施以使 SMSL執行職務時不遭阻撓。 若SMSL於執行訂定的工序 / 任務期間被受第三者所影響 / 限制 ,SMSL不負責全部或者部分因未能執行任務而引起的責任。如果SMSL於執行任務期間被超出SMSL所能控制的任何事物影響 / 限制, 導致未能完全地或部分地執行受委託的工序,SMSL 對該委託者不存在全部或部份因未完全或部分地執行委託所產生的責任,而委託者仍須向SMSL繳付清所有相關和因委託所產生的費用直至SMSL所提供的服務被正式終止為止。 委託者須確保對SMSL團隊提供執行任務期間的環境防護和人身安全方面作出所有必需的評估。


5      SMSL 擁有分拆 / 委派全部或部份工作程序與代理商或承包商的絕對權利。SMSL 被委託者授權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向SMSL所指派的代理以及承包商透露所有相關資料和文件以使其能執行職務。


6      在 SMSL 和委託者之間的合約不受委託者與任何第三者簽訂的合約影響,當中包括但並不僅限於各類買賣合約, 供銷合約, 銀行信用狀,經貿合約,貨運提單或擁有權限契約文件。當SMSL 收到一份內容如上述的合約,或任何文件其條款的描述類同上述的合約,該等合約和文件將只被視為參考資料。


7      SMSL 及其代理,下屬和代表將適度地投入並以相關的技術為委託者執行任務和提供服務。除對透過疏忽和魯莽或故意的失當行為所引致的索賠外, SMSL並承擔對委託者的任何責任。而任何舉證的責任在委託者方。


8.1      SMSL就不論任何性質的損失申索,財物申索或耗費申索方面的責任只限不高於為該相關委託事項之總委託金額的+倍 。 應用本條款時, 若整體委託包含多於一項服務而被提出索賠的為其中的單項服務, 須先按該單項服務佔總受委託服務所需時間的長短按比律性攤分算出該單項服務應負責金額, 再行計算。 對SMSL任何就服務上的申索, 必須由委託者於提供服務後起計4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相關事項的充分法律證據。除非在一年時間內進入訴訟程序外, 其餘任何情況, 於SMSL提供相關服務一年後( 包括不曾提供服務的情況下 ) 引致的任何責任, 包括就提供服務的申索,均被視為申索一方自動放棄權利而被免除。

8.2      為釋疑惑,當 SMSL 為聯合委託者提供指定服務時, 對聯合委託者各成員所負之責任如條款 8.1 所述按各成員對服務酬金所應負擔的比律以不高於該部份委託金額的+倍計算。不論任何情况下, SMSL決不因為替聯合委託者提供服務而引致對各委託成員的索賠負責超過該相關委託事項之總委託金額+倍的總聚合賠償額


9      SMSL 對任何間接或者衍生性的損失負責,其中包括,但不僅限於商業利潤損失,營商上的損失和使用或生產上引致的損失。


10      SMSL 對任何第三者就SMSL為單一或聯合委託者提供服務而引起的損失和索賠負責,其中包括聯合委託者成員之間的相互索賠。


11      如被要請求在第三方的化驗/實驗室以目視方式執行目擊驗證, SMSL 的責任僅限於指派SMSL 的代表以目擊證人身份確保被送往驗證的相關樣本為正確而未遭更換。所有使用的儀器,装置以及測量設備均被視為準確及能被適當地利用作化驗/實驗用途。化學試劑及所應用的標準亦被視為適合使用作化驗/實驗用途。化驗/實驗室技術員被視為已取得相關資格。SMSL 對化驗/實驗結果有否欠缺精確而負任何責任而相關的責任祇屬於該第三方的化驗/實驗室。


12    委託者須對SMSL, 其僱員, 服務員, 代理商和承辦商向有關根據該委託者提供的指示及,或因對其已經 / 未曾履行的委託所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申索負責賠償。


13      SMSL 會儲存透過採樣取得的化驗樣本以不超過三個月為期限, 但SMSL 有絕對權力根據該化驗樣本的性質而提供少於三個月的樣本儲存期限。 在儲存期終止後, SMSL 會銷毀該化驗樣本。


14      SMSL 祇根據委託人指示向有限制的範圍內發出如實反映由SMSL調查及測試所得結果的報告和證書.


15     委託人於收到SMSL的發票後應立即清繳,任何情況下, 必需於發票發出日起計 30 天內作全數清繳。除非已獲SMSL同意,否則委託人會因未能及時繳清發票上註明的款項而須負責相當於發票應繳總款額5% 的每月額外利息附加費, 而該每月額外利息附加費將維持並累積直到全數款項被繳清為止。

 

16      如上述規則與條款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法庭或審裁處裁定為有違香港法律和司法,則條款或條件中未被裁定為有違香港法律和司法的部份仍被視為持續生效和具有約束力。

 

17      以上條款和其他任何契約均受香港法律約束規管,任何源於對於這些規則與條款的合約糾紛將取決於香港法庭的裁決。